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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雇工受伤不算工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 09:17 经济参考报

  我是技校车工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个体户任某家打工好几个年头了。任某搞的家庭工厂有一台车床加工机械零件,效益较好,我们平时也合作得很愉快。但今年夏的一天,我在磨车刀时,被突然爆裂的砂轮碎片飞出砸伤眼睛,一只眼睛无视力。受伤后,任某对我不理不睬。我对他说,这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任某却说,他只是个个体户,又不是公家单位,不存在公伤的说法,受伤也是意外,只能自认倒霉。请问:任某的说法对不对,个体户的雇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 宗盼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许多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的问题,像任某这样推卸责任的也不是少数,很多人也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真的自认倒霉。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执行。《条例》告诉我们,个体户的雇工能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一规定,说明无论什么性质的单位、无论什么用工形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是条例中所称的职工而享有工伤待遇。《条例》第2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条例》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任某所讲的自己是个体户不是公家单位就不享受工伤待遇的说法只是逃避责任的一种借口。工伤并不是要求因公受伤,也不是根据单位性质来确定的。

  你应抓紧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因为《条例》第17条对申请时限作了严格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你工伤认定问题,按照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鉴定,还可以申请仲裁,如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 单纯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0-8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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