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工程师下海创业,以“柯达”的名义为“柯达”干了10年。而柯达在中国有了公司,便要他停止使用“柯达”名称。老人诉讼抗争无果,无奈改名,感慨无限……
宣民生,现年62岁,上海柯达经营维修部经理,一家注册资金仅10万元的小型企业。经历了一场令他伤心憔悴的官司后,2003年8月1日,宣民生在以“柯达”经营满10周年之际摘下了企业的“柯达”牌子。
顶着“柯达”的名字,为“柯达”干了10年
宣民生1961年考上浙江大学光学仪器专业,1966年毕业设计时参加了250万次转镜式高速摄影机的研制。后又参与设计制造华夏牌照相机,调到上海照相器材二厂,是专搞新产品开发的工程师。
在一次新产品展销会上,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投资的柯达(外贸)有限公司(当时的总部在香港)开始与他接触,想合作经营柯达的影像器材。
1992年5月8日,柯达公司与上海照相器材二厂签订了《在中国大陆经营维修柯达视听教育器材产品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为1年。根据该约定,经上海市轻工业局及工商局批准,经营部于1993年6月23日依法成立,名称为“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由宣民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至2004年6月22日。
宣民生说,经营部成立后,柯达公司在中国大陆不设视听器材专管人员,全权由我积极组织大量广告宣传活动,举办柯达视听教育器材产品展示会、推广会。我不遗余力地在中国大陆宣传推广柯达视听器材设备,并代表柯达公司向广大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刚开始时,销柯达视听器材没有利润,我就用销照相器材的利润养视听器材。一年后,视听器材的量上去了,才渐渐有了盈利。
与柯达公司1年的签约期已过,我问是否再续签协议?他们说没必要一年一年地签,反正你已注册成功“柯达”企业字号,那你就可以长期使用下去。
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总裁裴学德博士及柯达亚太区有限公司总裁施万富来沪时亲切地会见了我。和两位总裁见面后,我更是信心倍增,夜以继日地为“柯达”卖命。那些年,大家合作得很愉快。美国、台湾、香港、菲律宾、澳大利亚的柯达公司视听部人员来上海都由我负责接待,并陪同他们飞来飞去到全国各地考察、谈判。
1997年,第一代柯达数码照相机进入中国市场,没人会使用,产品销不动。柯达(外贸)有限公司数码部经理唐志民与我签订了《关于建立“柯达数码影像培训中心”的协议书》,由我在上海先后组织了对全国各地好多批的培训。1998年,由我组织在上海佘上气象天文台用柯达数码照相机拍“流星雨”,替柯达做了宣传。
曾经亲密合作,一朝被令“停牌”
1998年3月,厦门市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汕头市公元感光材料工业总公司与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合资在上海投资组建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柯达中国公司法律总监打来电话,要求柯达经营维修部改名,不准再用“柯达”做企业名字,说这是美国方面的意见。
宣民生于是写信给柯达公司,表示愿意在伊士曼柯达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接受改名,遭对方拒绝。
2001年4月27日,柯达公司发表一篇声明于《解放日报》上:“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授权中国××律师事务所郑重声明,伊士曼柯达公司系国际知名的影像产品跨国企业,其在中国注册的‘柯达’文字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经伊士曼柯达公司合法授权方可使用上述商标。现发现以宣民生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为‘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的企业,未经伊士曼柯达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柯达’文字及类似的标识于其企业名称中,严重损害了伊士曼柯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宣民生想不通了:我帮柯达打江山的“老臣”竟变成了“李鬼”,属于重点打击对象。我柯达经营维修部数年如一日对柯达视听教育器材做着优质的售后服务,我没有对不起柯达公司的地方。他们这样做,太欺负人了!
被人“郑重声明”,上诉抗争无果
宣民生请代理律师朱妙春给起草诉状,以侵害商誉为案由,对柯达公司提起诉讼。
柯达公司辩称:柯达公司没有实施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柯达公司是柯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未经许可使用柯达注册商标,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1992年5月,柯达(外贸)公司与上海照相器材二厂签订的“在中国大陆经营维修柯达视听教育器材产品协议书”,其中明确协议有效期为1年,而且明确成立非法人形式的“美国柯达视听教育器材产品经营维修中心”(笔者注:协议书上未写“非法人形式”)。因此,原告依据该协议作为其成立的依据不成立。原告使用柯达字号,不仅没有合同依据,而且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这边,朱妙春律师指出:从事实上可以推定出被告方已经默认了原告方使用柯达字号。签订协议书的柯达(外贸)有限公司是被告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投资的子公司,其拥有独立字号权。在对外经营柯达产品活动中,该公司与他人合作时有许可他人使用柯达字号的权利,这种使用行为是世界各地合法经营柯达产品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美国柯达公司的利益并不冲突,因此并不以征得美国总部的同意为前提要件。
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是:原告所列举的事实尚不能推断出其使用柯达名称的合法性,被告柯达公司称原告使用柯达名称未经其同意与实际情况相符,所以被告在声明中的措辞尚无不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主审此案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吴登楼法官后来在他的一篇论文中写道:本案中,法官明确要求被告“柯达公司”提供其知名度的证据,并明确告知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其商标若仅为普通商标,则无权阻止他人在商业字号中使用。只有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才能获得交叉、多重保护。在被告柯达公司举证证明“柯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后,法院认定原告在未获得被告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柯达”字样。因此,被告律师声明对原告行为定性的“观点”并无不当。
也有专家认为:“柯达”虽然是个著名商标,但是,“柯达”商标是在2000年6月才被我国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也就是说,凡是在2000年6月之前登记注册的带“柯达”字样的企业字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在此之前,“柯达”不能获得商标、企业字号的交叉、多重保护,“柯达”公司只有采取买断或入股的方式控制这些企业。
无奈改名,感慨颇深
官司结束后,柯达公司也没有再找过宣民生,没再提改名的事。但是,宣民生说,我自己决定:我有我的骨气,企业的生存不在于名字,而在于诚信。无论别人负不负我,我,决不负人!在我经营部为“柯达”打工满10周年时我主动改名,求个吉数,求个功德圆满!
2003年8月1日,宣民生给各方朋友包括柯达公司发信:我正式改名了!改名为“上海扣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我的企业经营宗旨没变:仍然是“宣传柯达,服务柯达”。
改名一个多月来,做的还是柯达的产品,生意并没有减少。
宣民生说,好在上海照相器材二厂也转制了,厂里与经营部之间“零结算”转制,经营部改成民营合伙制,我成了真正的民营老板,我可以甩开手脚再干10年,重新打造我的“扣达”品牌。10年来,我的教训是:民族企业一定要创自己的品牌!吃别人家的饭难,给外国企业打工更难!作者:欧阳正汉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0-8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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