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倪荣根 发自上海
2003年9月2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最终裁定,以及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其中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7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9日生效,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有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10月8日,生产聚氯乙烯的两家上市公司氯碱化工(600618、900908)和沧州化工(600722)都发布了公告,对商务部作出的反倾销终裁表示欢迎。
沧州化工认为,该项措施的出台将有效地保护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避免聚氯乙烯产业再遭受实质损坏。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5家申请企业之一,生产能力为29万吨/年,该项措施的实施预计将有力地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氯碱化工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聚氯乙烯生产商和供应商,由于受进口低价聚氯乙烯的冲击,近两年利润大幅下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