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第4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国外同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比,现阶段《办法》所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限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的一位人士10月7日对记者表示,从汽车金融公司目前被允许开办的业务种类来看,商业银行不能做的业务只有“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一项业务。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发展需要和业务规模的扩大,中国银监会将视业务品种需求和金融监管状况,逐步扩大汽车金融业务范围。这样做,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减少开办业务的盲目性。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机构,它的出现,将为公众购车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将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
世界三大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中的通用、大众、福特早已将目光瞄上了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务。中国入世后,GMAC(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第一个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了成立合资汽车融资公司的申请。
已经抢先将汽车信贷业务揽到手来的各商业银行自然会受到汽车金融公司的冲击,一是利率方面的挑战,二是汽车金融公司更专业和更灵活的汽车金融服务。但商业银行也有自身的优势。
某商业银行的一位人士指出,国内银行首先具有资本优势,并且与汽车厂商的合作范围很广,也很紧密。其次,银行具有完善的服务网络和先进的支付结算手段,以及专业人才。第三,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及信用资料,而且可以房车结合,将房贷和车贷结合起来做。第四,银行可以与多个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合作,为客户提供多种选择,而汽车金融公司则是单打一。
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目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近年来,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呈猛增态势,2002年比1998年增长了286倍。但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为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规范管理,有必要在中国金融机构序列中增加一类新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专门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按照入世承诺要求,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开放对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不作限制,而且对中外方股东一视同仁。《办法》中特别规定了主要出资人的内容,并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据悉,中国银监会制定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近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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