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文
国内股市近年来持续低迷,下跌通道似乎深不见底。社保基金、QFII相继入市,但证券市场仍然波澜不惊。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修改,注定要背负起拓展政策空间,重拾发展机遇的殷切期望。
从现有信息分析,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修改将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品种适时增加
原法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条)。
修改方向:可能的结果为两种:第一,将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加入其中,还可能将期指也列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然,后者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第二,授予“证券交易所依法认定证券品种”的权力,但证券监管部门保留撤销权。
(二)对私募证券网开一面
原法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修改方向:相关条款,可能会被调整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三)证券市场分层结构有望形成
原法条: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三十二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三十三条)。
修改方向:(1)第三十二条被删除,区分股份的发行与交易,并代之以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既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交易”,从而为OTC市场营造政策空间,但更细化的规定不会出现在《证券法》中。(2)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明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属于我国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之一。(3)《证券法》可能会对产权与产权交易作原则性规定,从而为未来产权市场的发展预留空间。
(四)信用交易的大门重新开启
原法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三十六条)。
修改方向:删除相关禁止性规定,但不明确写明可以开展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为今后信用交易的开启留下了制度空间。
(五)国企资金入市获“公平”待遇
原法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第七十六条)。
修改方向:删除这一条款,同时《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将作出相应调整。
(六)银行资金入市留有余地
原法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改方向:该条规定被删除。
(七)证券“T+0”交易峰回路转
原法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第一百零六条)。
修改方向:删除第一百零六条。
(八)券商业务范围得以拓宽
原法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业务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九条)。
修改方向:综合性券商的业务范围增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企业并购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等。
(九)证券经纪人如期登场
原法条: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第一百三十七条)。
修改方向:证券法将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建立一整套证券经纪人资格认证、业务管理制度,并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十)券商受托理财柳暗花明
原法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二条)。
修改方向:删除该条款。
(十一)保荐人制度首次亮相
原法条:现行法律对保荐人制度没有规定,券商只是作为上市公司的推荐人。
修改方向:证券法可能在证券发行阶段,引入保荐人制度。相关的条款可能设计为“主承销商必须对拟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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