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
面对个人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发展空间广阔的大背景,现行的汽车信贷消费政策已经制约了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今后,消费者除了在银行之外,还可以在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购车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这表明,我国已完全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并允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可以是中资、中外合资或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培育和促进我国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专业化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并将在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已有近百年历史。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从那时开始起草《办法》。银监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发育的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市场开放对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不作限制,对中外方股东一视同仁;《办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
《办法》对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必要的资质要求。其中,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近日公布。
《办法》将给各方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一是让消费者更实惠。东南大学经贸系主任李东博士指出,汽车消费在经济学上是一种复杂消费行为,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使用周期长,需要的售后服务多,汽车的投诉率在国内是仅次于房产消费的。汽车企业介入汽车借贷后,就可以从购车款到修车、保养一条龙地、全系列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汽车企业有了优惠放贷的经营权后,可以不仅仅从汽车本身的价格上来向消费者让利,还可以在利率、还贷期等方面,给消费者更多的让利,从而使汽车产品在中国的全寿命周期的费用有一个总的降低,当然就是直接的消费者利好了。
而且,由于汽车企业在金融业务上的可操作范围放宽,使得他们能更方便地向经营商和4S售后服务店提供资金支持,不再需要通过商业银行,增加一层成本,综合这几项,这也会让汽车价格再度有5%的下降空间。
二是经销商更多选择。业内人士分析说,过去他们只能通过银行一条渠道来向需要贷款购车人服务,而实际上,众所周知,银行的放贷条件是较严格的,灵活度根本不够。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调高贷款门槛,将首付率从20%提高到30%甚至40%,又在担保条件等方面设新限。这实际上是让南京相当多的有稳定收入但是处于创业期的年轻消费群,失去了先行购车的可能,对经销商来说,也造成了销售的下降。
这一次的新办法,直接让国外的巨型汽车生产企业进入国内开展汽车金融业务,他们有一套比较灵活和务实的放贷原则,再加上不需要通过汽车金融业务本身来赚钱,所以一定可以给广大购车人,更优惠的条件,以及更多的贷到款的机会,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个经销商放贷风险加大的问题,希望在马上要颁布的细则上有所规定。
三是生产商有更多优势。《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为有实力的汽车企业进入汽车信贷领域铺平了道路。
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汽车信贷产品相比,汽车企业显然更具优势。因为银行的产品就是贷款这一种,利率就是他们的利润,因此从经营理论上看,他们是不能提供这种白送的产品的。而汽车企业参与的汽车金融公司则不同,他们要做的不是通过利率来赚钱,而是只要把车更多更快地卖出去,让资金更多更好地回流进生产汽车的企业里,因为企业赚钱是靠不停地汽车产销链来实现的。因而他们在竞争手段上完全可能有更多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