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月3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今后,消费者除了在银行之外,还可以在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购车贷款。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是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允许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重要举措,这表明我国已完全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允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可以是中资、中外合资或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介绍,第一批汽车金融机构会在近日陆续开办。《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日公布。资质要求
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备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主要业务
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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