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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结算政策变动较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 12:37 粤港信息日报

  记者柴京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昨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从10月1日起,中国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

  分析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根据原来的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根据当前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除了可以用可兑换货币和人民币计价结算外,还可以采用毗邻国家货币,并增加了易货贸易结算和境内转账结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够满足目前边境贸易中以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的需求。

  第二,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为了疏通中国与周边国家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为企业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解决边境贸易中计价、结算、核销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边境贸易的发展规律和交易特点,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边境贸易更健康地发展。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发布的《关于中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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