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考察,大凡实行专业化监管的国家,市场准入和价格监管是监管机构最主要的两项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的职责在这些具体问题上的不清晰,使得新成立的电监会面临尴尬境地。
市场准入方面,根据中国目前的投融资管理体制,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权在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职责却在电力监管机构。由于电力项目的投资都
十分庞大,而且目前多是政府投资,在电力项目已经获得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再考虑是否同意准入,就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如果审批机关已经审批同意,那么,监管机构颁发业务许可证只是一道程序,监管的作用无法体现;反之,如果监管机构不颁发许可证,那么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将无法投入运营。
在电价管理上,目前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定价权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有调整电价的建议权;电价监督检查权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共同行使,电力监管机构没有对违反电价行为的处罚权。因此,电力监管机构无法正常行使对电价监管的两个核心内容--定价权和处罚权,也使其行政执法权无法完整体现,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无处可寻。
对此,如何明确界定政府部门审批的内容和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处理好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衔接,显得十分重要;而如何设计才能既不违反现行的规定又符合改革的方向,让电力监管机构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电监会的监管职能要想充分行使,上述问题应该得到解决。上海证券报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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