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看了贵报为您服务专版有关世纪中天股价跳水案的连续报道,作为中小投资者,遭遇此类事件应该如何应对?对于操纵市场行为应该如何规范治理?
福建 赵先生赵先生:
世纪中天股价被操纵案虽然已经浮出水面,但有关事实和责任还有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其中也不排斥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的可能。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目前还不能够以操纵市场为由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原因是2001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9.21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目前,该司法解释还有效,只是其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因2002年、2003年颁布了《1.15通知》和《1.9规定》而使法院可以受理和审判,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仍暂不受理,就投资者而言,目前只能等待。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制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和颁布司法解释。
屡屡发生的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应当通过修订《证券法》,完善和健全证券市场的相关规范和制度,例如实行证券交易实名制和建立做市商制度。目前我国证券交易都是采用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通过计算机系统撮合形成市场价格并完成交易的。其优点是运行费用较低、信息传播速度快和透明度高,但缺点是处理大额买卖盘能力低、价格波动性大、交投活跃的股票成交可能继续萎缩,同时,还出现了许多挂账户、买账户、做庄乃至操纵股价的行为。挂账户和买账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实名制的方法来解决,做庄和操纵股价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做市商制度,并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在制度上严格规范做市商与自营、经纪的关系。
根据该案中《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券商有监管责任和通知义务,在投资者账户中的股票市值仅达到投资额的90%时,让中联控补足保证金,超过规定时间,客户可强行平仓,若市值仅达到投资额的85%时,客户即可强行平仓,如券商违反承诺及保证,不论券商是否履行上述承诺获得利益,券商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券商在该案中的责任较一般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中券商的责任大,这样的直接后果是券商将市场风险和受托机构的信用风险揽于自己身上。有关责任人不单单是股价操纵人一个,投资者维权的方式也不仅是操纵股价民事索赔一种,还可以通过投资理财纠纷或证券交易欺诈、违约索赔的角度先行主张合法权利、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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