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均是与单独诉讼相对的群体性诉讼制度。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作为一种群体性纠纷采用群体性诉讼制度在效率和公平上的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
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制度,而集团诉讼(saction)则是美国民事程序法上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
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或同一种类的,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和55条的规定,代表人诉讼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方式。代表人诉讼须满足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的条件,具有普通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但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又融合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是共同诉讼制度的延伸。代表人诉讼具体又可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在起诉时已确定原告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有以下特征:(1)起诉时原告人数尚不能确定,由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2)诉讼代表人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推选不出的由法院与登记的权利人协商决定;(3)法院判决及于已登记的原告,判决对未参加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权利人具有预决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所确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共同诉讼具有如下特征: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确定、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为起诉或应诉、判决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虽然1.9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冠以共同诉讼之名,但从其特征看更类似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笔者认为虽然共同诉讼的称呼不甚贴切,但鉴于代表人诉讼亦具有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其本质仍属于共同诉讼,且这一称呼自最高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沿用至今已在实践中形成习惯,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对其内涵已较为明确,因此,在本文中,为表述上的准确,将称呼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诉讼效率,1.9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变通。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1.9规定中规定经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可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使得诉讼代表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更加灵活、有效,并具有可行性。(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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