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9月23日,ST轻骑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因2000年年报以前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处以40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处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9月19日送达。
9月27日,ST轻骑再次发布公告称,9月26日该公司接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还债通知书,因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311万多元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作为ST轻骑的中小
股东,在这种复杂局面下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志愿团专家: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的规定,因ST轻骑虚假陈述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自2003年9月12日起即有权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认定的事实向ST轻骑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挽回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主要认定了四个事实。该四项事实虽然分别存在于不同阶段,但总体上造成了ST轻骑自1994年中期报告至2000年年度报告间的定期报告内容均存在重大遗漏的结果。ST轻骑违反了证券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和1.9规定,因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ST轻骑的虚假陈述行为跨越1993年发行A股募集资金后至2001年8月3日公告整改方案期间,在此期间购买ST轻骑股票且因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望有权参加诉讼。
根据1.9规定,在以投资者为原告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可以将涉及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前述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责任人;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等列为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被告多多益善,而应当考虑到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在ST轻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ST轻骑破产并被立案,如果再将ST轻骑列为被告必然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鉴于ST轻骑的实际控制人是轻骑集团等,且ST轻骑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其实际控制人拖欠巨额借款造成的,所以建议直接起诉ST轻骑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有履行生效判决能力的责任人而放弃对ST轻骑公司诉讼,并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ST轻骑被申请破产且涉及到的虚假陈述事实存在于不同的阶段,在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赔偿结果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和基准日的确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导致ST轻骑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与其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相比更为复杂和艰难。建议拟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委托专业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代理诉讼,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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