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六)在芜湖金水湾大酒店会议厅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5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68.4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增补张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同意6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增补干春晖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同意6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张新华、干春晖先生简历分别详见6月28日、8月23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5万元/年,同意6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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