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9月29日下午以传真方式召开,应有6名董事参与表决,实有4名董事参与表决,关联董事吴金坤先生、金龙先生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参与表决的董事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与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签订的《SLQ6503A轻型客车买卖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经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的各位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书》,以公司的部分主营业务资产经评估后参股到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占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的总股本的20%,公司汽车整车生产的业务已全部转移至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将2003年1-6月份生产的47台SLQ6503A轻型客车全部协议转让给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双方签订《SLQ6503A轻型客车买卖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涉及的范围、内容及金额
1、本协议的范围包括本公司2003年1-6月生产的SLQ6503A轻型客车共计47台,单价为106800元/台;
2、本协议的总金额为5019600元;
3、本次交易将上述范围产品以及相应的服务一并转移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车辆价格包括增值税、知识产权可使用等费用。
二、本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即将全部47台SLQ6503A轻型客车交付(包括汽车的随车工具及单据),最迟于2003年9月29日办理交付手续。
三、交货地点
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
四、付款方式
1、付款时间:经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检验合格后一次性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货款;
2、付款方式:转帐。本公司为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出具协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协议,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负责本协议项下货物对最终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金坤先生、金龙先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付守杰先生、李国民先生、刘兴堂先生(独董)、林木西先生(独董)参与表决,全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林木西先生、刘兴堂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三公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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