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
日本是举世公认的老龄化社会,1997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数量首次超过了年龄1-15岁的人口数。据预测,到2015年,老年人口占日本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升至25%。日本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利益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养老保险
日本的年金保险法在1973年和1985年进行过两次较大的改革。1973年主要是引入新的思考和评价方式,即保险金的支付水平与平均工资相对应,并对过去低收入者参照现行工资体系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引入物价跟踪制度,即保证年金不随物价上涨而贬值,但规定消费物价指数超过5%时才运用这一手段。1989年取消了5%的规定,改为根据前一年的消费物价指数变动率自动确定年金的数额。
日本1985年的年金修改最重要的是引入了基础年金,即国民年金方式。
在年金制度的修改方面,一般每5年修改一次。1989年引入物价滑动制(保值年金),将改善年金支付的水准作为重点。1989年的修改后,实行了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1991年施行),这就是日本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适应21世纪高龄化社会,日本在1994年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无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在60-64岁期间,可领取部分养老金。1994年9月,日本秋季临时国会通过了养老保险法修改案,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将福利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提高1%。这可以说是为了尽量减轻将来从事劳动一代人的过重负担,将一部分负担提前分散的做法。
二、医疗保险
日本政府从70年代起对健康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与人口的老龄化相对应,于1982年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制度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的有关制度共同负担。1984年《个性健康保险法》又规定,60-70岁的老人是受雇者医疗保险适用对象,当其退休就医时,受雇者医疗保险要对其费用提供援助;1984年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时,把当时补助医疗费100%的标准,降为90%;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的医疗费制度。
三、高龄者福利
面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人们最关注的是对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和看护措施。1989年,日本政府为此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市街村制定了地域保健福利计划。从1999年起积极推进供高龄者使用的设施建设与完善,大力开展上门服务。日本政府从2000年4月1日起,又实行一个新的保险法律———看护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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