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瑞士巴塞尔的巴塞尔银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该协议首次提出对国际银行进行联合监管的意见。巴塞尔协议此后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巴塞尔协议体系。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原则对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所遵守的共同原则。
银行倒闭促成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它作为一个负责国际间银行的法规与监管事务的委员会,是在1974年~1975年西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成立的。
1973年底,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二次大战以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银行倒闭、停业接连发生。在这次事件冲击下,西方外汇市场收缩,国际资金紧张。据不完全统计,这场金融危机波及大小银行、金融公司100多家,引起国际金融界的震惊。
1974年9月,由1930年成立于瑞士巴塞尔的专门处理各国中央银行业务的国际清算银行发起,10国集团以及瑞士的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1974年12月,“巴塞尔银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成立,委员会成员由十国集团成员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典、日本、美国以及瑞士和卢森堡等共12国的中央银行监督管理官员组成。1975年2月,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第一个协议明确监管原则
1975年9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签署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即《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该协议于1975年12月提交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讨论并获得通过,1978年开始实施。
1983年5月,十国集团和瑞士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又通过了对1975年的文本进行了修订的巴塞尔协议,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责任,并力争把“巴塞尔协议”的准则推向世界。
然而,以上的“巴塞尔协议”主要的作用是提出了银行的国际间监管问题,在监管合作的内容上,局限于清偿力监管,而诸如信用风险、交易风险等最经常存在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却没有列入监管合作的内容之内。
第二个协议设定资本充足率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亦即今天人们通称的“巴塞尔协议”,这是巴塞尔委员会文件中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一个。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它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反映出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
1988年的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的协议还有一个目的,即限制日本银行资本在全球的扩张。美国外交评议会研究主任埃萨·凯普斯坦透露了巴塞尔协议制订的内幕过程:美国根据本国银行经营风险的情况,商讨自有资本的比例标准,美联储主席沃尔克把这个标准拿到国际清算银行去寻求国际协调。
日本于1989年采纳巴塞尔协议,但是,日本的银行自有资本比例一直很低,如果没有因股市飙升带来的庞大账外资产,日本的银行是无论如何满足不了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规定。为了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日本各银行在国际融资中采取了收缩政策。在日本股市泡沫破灭后,日本各银行的账外资产逐年快速下降,自有资本比例随之下降,使得日本各银行大规模缩减国内和国际的贷款规模。
巴塞尔协议体系成为全球准则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推动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它仍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监管不断变化的金融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仍然会倒闭,这暴露了人为的失误或欺诈以及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同样会带来风险。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公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就突出显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该《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和一些非10国集团成员共同起草,成为国际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许多相关标准和文件,已经形成了“巴塞尔协议体系”,成为各国银行普遍认可并执行的标准和原则。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简称“新巴塞尔协议”。草案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要素。2001年1月,《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公布。2003年4月,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并预计于2006年正式实施。新的巴塞尔协议内容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更加强化了监管的标准和手段,将使银行风险控制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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