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阳
上星期看到贵报评论版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成本太高》一文,我不能同意文中观点。文中有一个明显的不妥,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而国际上盛行的是实缴制。原文为“根本问题还在于,我国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国际盛行的实缴制相比,成本太高!”
而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法定注册资本制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注册资本须在公司设立之前实际缴足,资本不变并不是资本的绝对不变,而是不得任意改变,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成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既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法律不严格规定注册资本的额度,类别,缴纳期限,而是由公司的投资者自由掌握认缴。
大陆法系的国家最初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其对维护交易安全起到很好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定资本制的缺陷也暴露出来,比如资本不易认足造成的公司设立困难,公司设立之初可能出现的资本闲置。于是开始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与法定注册资本制的区别仅在于资本在法定出资期限内可分次缴纳,注册资本仍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而事实上出资的分次缴纳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验资程序的复杂和资本不到位的风险。
对比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种资本制度,二者各有利弊。
法定资本制度提高了设立公司的准入门槛,对投资者的资金及时到位有严格要求。其优点在于将公司的信用风险担保的责任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就其投资范围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了防止有限责任所产生道德风险,即投资者滥用有限责任机制,法律同时还要保护公司的交易相对方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以期维护交易安全。这样公司的注册资本就相当于一种事先担保,其在经营中亏损了,债权人要回债权的希望会大的多。
这种制度尤其适用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我国,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法定的资本保障,单靠交易各方,贷款银行自行审核对方的资信状况,显然交易成本太高。当然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建立在验资制度的规范操作的基础上,这就需要严格会计行业的自律和外部监管。此与解决“证券虚假陈述”问题有相似之处。
同时,《公司法》的立法漏洞造成实践中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屡禁不止,学者们也在不断呼吁修订《公司法》,相关论述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我国毕竟处于市场发育初期,各种不规范的做法非常之多,这就更需要法律有较严格的限制,法定资本制对于现在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不能因为立法的不完善,验资程序未履行到位导致的制度失效而全盘否定。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200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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