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不仅已远远滞后于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而且也滞后于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我们认为,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内容的修订,应该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法的修订要明确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同时,要对市场的发展具有前瞻性。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作出了规范,但何为上市公司收购却并没有明确,规范的对象不明
确,立法也就缺乏了必要的针对性。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一直以来收购以非流通股协议收购为多,而真正市场化的要约收购并未展开。但同种类股票不同属性的问题最终要解决,因此,证券法在修订上要为此预留空间。
二、在修改证券法的同时,应注意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衔接。首先,目前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在上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两部法律之间需要衔接,也需及时作出相应修订。其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进行了很多突破,如保障投资者权益、强调收购各方主体当事人的诚信义务和责任、强化和规范信息披露等,这些合理规定有必要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上升为法律。第三,注意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尤其要在程序上使所有的投资者得到公平待遇。要着眼于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收购行为中目标公司、收购方、中介的责任义务。而具体的收购方式、收购程序、各方当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准则等都留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去规范。
三、拓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分类,扩大法律规范的覆盖面。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包括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从而实现控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通过司法渠道实现的上市公司收购、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债转股、行使股票期权实现的增量收购,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等其他收购方式。这些方式没有被纳入证券法的规范之中。在证券法修订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些新的方式,扩大规范的覆盖面。
四、应注意在具体措辞和具体条款的规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可流通股票和不可流通股票分割的现实。
五、增加对多个收购主体共同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收购,或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个主体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收购的概念和规范。
六、增加上市公司收购支付方式条款。从鼓励上市公司并购整合的角度出发,在证券法修订时应确认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七、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应该加入对恶意反收购行为的限制条款。上海证券报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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