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林义相先生的发言,我深表赞同。以下两点,我认为尤为重要:
1、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特别是把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广泛的民事责任,都通过规定一般性条款来纳入追索赔偿的范围。
2、设立自律性的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个基金的设立,不仅有林义相先生所说的补偿客户、化解风险、监控监督作用,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这个基金的建立,逐渐把社会主义的政府保障引导向市场保障(如不再单纯依靠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补偿客户、化解风险)。
在如何通过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我还有几点具体的建议:
1、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仅仅限于虚假陈述,还应将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操纵、欺诈都列入诉讼范围
2、民事诉讼不应设置行政条件
最高法院把证监会的行政处理决定作为前置条件不妥。这样做一是限制了投资人直接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是在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只能顺着行政稽查这一条路往前走,影响了民事赔偿制度的效率,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证券法应规定投资人在满足民事诉讼的条件后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3、法人违法违规与个人责任的追究
我们目前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在经济处罚的对象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都直指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又属于股东,处罚上市公司就是处罚全体股东,这样就等于在被伤害人受伤害后继续伤害他。因此,应在证券法中把处罚对象和赔偿主体调整为相关责任个人。
4、控制人责任追究
目前的证券法对公司大股东背后的控制人应承担的责任基本未涉及。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以致控制人侵犯投资人权益而不受惩罚。因此,应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控制人都要承担责任。
5、关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证券法应限制纯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和禁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在行政、民事、刑事上追究大股东的侵占责任。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监管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非常严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屡禁不绝,而且数额十分巨大,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十分严重。但是,现行法律既没禁止,又无惩罚规定,导致占用者有恃无恐,对整改责令置若罔闻,我们眼看着一个个上市公司被掏空却毫无办法。
这个问题本应在公司法中解决,但公司法暂不修改,这个问题又非解决不可,我个人意见是亦可在证券法里做出规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主任张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