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期货行业在全国率先出台“居间人”管理规定
期货纠纷“掮客”买单
头条提示
期货行业里活跃着一批居间人,他们为期货公司拉客户、揽生意,但他们并不是期货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一些居间人为多拿佣金,往往夸大或承诺期货投资收益,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日前,《深圳地区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在全国率先推出。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兴衍实习生王瑜)近日,深圳实达期货副总经理林东伟接受采访时说,该公司目前已按照深圳期货行业协会对“居间人(即经纪人)”管理规定的改革要求,与20多名居间人重新签订了“居间人协议书”,正式明确了居间人与客户之间经济纠纷的责任界线,若居间人个人承诺收益或其行为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其责任由居间人个人承担。
据了解,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深圳期货行业一直酝酿着改革期货行业“居间人”的管理制度,彻底解决令全行业头痛的居间人与客户之间的经济责任问题。深圳期货业联谊会一位负责人称,这一管理规定出台之后,使期货公司、居间人与客户三者之间的经济责任明晰化,为中国期货行业填写了一项法律空白。
期货纠纷:80%缘于居间人
期货行业里活跃着一批居间人,他们为期货公司拉客户、揽生意,但他们并不是期货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期货公司根据客户投入资金多少,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返还给居间人。
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投资业务由居间人出面交涉操办,这样,一些居间人为多拿佣金,往往夸大或承诺期货投资收益,使投资者上当受骗。另外,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还委托居间人进行操盘,居间人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反复下单,使投资者蒙受损失。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居间人往往采用“金蝉脱壳”手法,将责任推给期货公司,自己逃之夭夭,万事大吉。
林东伟说,不可否认的是,期货行业的居间人制度对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居间人欺骗投资者的事情常有发生,最后受影响的则是期货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因居间人所引发的期货纠纷约占期货公司纠纷总数的80%以上。多年来,深圳发生了多起期货纠纷案,期货公司大多败诉,而居间人却不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对居间人说“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对居间人与投资者、期货公司的责任有一个明确说法:居间人受“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居间人个人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与期货公司无关,期货公司不再为居间人“买单”。
但是,如何界定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也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细则还需各地区及期货行业在实践中摸索。
今年七八月份,深圳期货业联谊会两次召开会议,召集深圳地区11家期货经纪公司及两家营业部的负责人,制定了《深圳地区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试行)。8月19日,上述会员单位共同签署了这一规则。
这项《规则》有两点重要内容,一是对居间人实行上报备案制度,个人资料上报行业联谊会及深圳证管办。对于有劣迹的居间人有档可查,实际上,居间人有了一个行业准入制度。二是期货公司与居间人有了明确的民事责任范畴,以便确立双方的责任义务。
据林东伟介绍,目前居间人上报制度还未正式实施,他们也未向期货行业联谊会及深圳证管办提交居间人个人资料。
据不完全统计,居间人引发的期货纠纷占纠纷总数的80%以上。张小禹摄
(图片见PDF版B6版)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兴衍实习生王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