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民事赔偿案开庭又延迟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苏昕)考虑到赔款执行问题,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追加为第7被告,由于新被告增加,9月23日,原定的东方电子案开庭日期再次延
期,当日仅进行了一天的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目前,已被青岛中院受理的其他数千起东方电子案件的庭审安排,法院方面尚未送达有关开庭通知。
拒绝旁听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生效以来,东方电子案成为被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因而备受瞩目。上午9时不到,青岛市中院仅设有16个旁听席的第4法庭前面,挤满了六七十位全国各地赶来的律师、股民、记者。
不过,以准备不充分为由,法院有关人员很快将案件首批受理的原被告双方带到另一间更小的办公室进行例行的证据交换工作,拒绝旁听。
记者从代理首批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的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了解到,原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上百份证据,由于双方律师对各自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因此证据交换时间大大延长,这一工作今天将继续进行。证据交换的是今年2月8日立案受理的曹小妹等7人起诉东方电子的案件,曹小妹等7人起诉时采用的单独诉讼方式,昨天青岛中院予以合并审理。参加证据交换的有原告律师,被告东方电子律师及隋元柏、方跃和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高峰及中经开的代理人未出席。
追加被告
9月中旬,原告律师宋一欣就准备追加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7被告,考虑到临近交换证据日期,昨日证据交换期间,宋一欣将追加申请书直接交给了青岛中院。由于对第七被告拥有15天的答辩期,正式开庭日将再向后顺延。
据宋一欣律师介绍,追加被告是出于有可执行财产的考虑。因为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集团公司持股数占总股数的32.21%,母子公司之间高管层人员及经营活动交叉严重,母公司对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必须举证证明对虚假陈述不存在过错,才可免责。
延迟原因颇有争议
东方电子案已历经多次推延,公开披露的延迟原因是东方电子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上诉。也有律师指出,被告在故意拖延时间,并预测在今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将就被告责任主体及被告的责任范围、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确定、系统风险是否应当计算、损失计算的具体方法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宋一欣律师表示,东方电子案是一桩标志性案件,影响广泛,所以道路曲折些也十分正常。故意拖延时间是没有作用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案件必须开庭。投资者应对胜诉充满信心。庭前,青岛中院和原被告双方律师都为开庭作了充分准备。青岛中院方面派出了3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已准备通过这些第批案件的开庭、质证和辩论,样本式地对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全面研究。今年8月,20余位原告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聚会石家庄,研讨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律师代理的若干问题,并创造性地成立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交流协作团”。
相关资料
东方电子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一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截至2003年7月,在青岛中院以共同诉讼或单独诉讼方式立案的案件约有1300至1400件,诉讼标的超过1.5亿元,该案也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一起跨地域的民事诉讼案件,涉及除港、澳、台、西藏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者,约有3000至4000位投资者作为原告参与其中。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苏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