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4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9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11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见同日刊登的制度全文)
2、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的议案,决定成立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责,原有证券部撤销。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
2、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七条《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公司负责人。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在不利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当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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