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栗新宏
近日,记者从原大连证券清算组获悉,将于10月22日在大连召开债权人大会,会上将就大连证券债务情况和偿还办法做出解答。这对于饱尝等待之苦的债权人无疑是一大喜讯,而对于因被违规挪用60多万又遭受丧妻之痛的韩老先生,却远没到高兴的时候,因据代理律师从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落了解到,由于现行制度和法规存在盲点,韩老先生虽被确认享
有财产取回权,但如何行使还不得而知。
天降横祸
“事先根本没有想到,他们的良心何在,如果证券公司连投资者财产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股市何谈发展。”虽事情过去将近一年,韩老先生和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谈起此事,仍是难抑满腔的激愤。
2000年7月25日,看到当时股市行情不错,沈阳退职休老人韩老先生为使自己的积蓄能够保值,和老伴商量,倾其所有60多万元,在大连证券沈阳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同时买入基金汉盛98000份和基金裕阳512000份。
“放在金融机构当中,原想不见得能有多大的回报,起码会很安全。”可让老人做梦也没想到的是,2000年12月,得知大连证券被宣布破产,到所在营业部一查,发现其账户只有700多元,账户中的60万份基金已是踪影全无,而当时营业部又没有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得此消息老夫妻如雷轰顶,难道多年积蓄将化为乌有?老伴因此心脏病突发不幸辞世。
事后进一步查实,早在2000年7月27日,大连证券已擅将韩老先生的股票账户中的基金汉盛98000份和基金裕阳512000份转出并挪用至今,并于当日将申诉人的资金账户违规销户。2002年9月7日,由于大连证券严重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实施停业整顿,并由大通证券托管。证监会下文“其托管公司不负责垫付大连证券挪用的股民保证金。”
2002年12月20日,大连证券原工作人员通知韩老先生,其账户的两只基金(此时,已在另一账户的名下)已由托管单位强制平仓卖出,并将资金转出,至此,账户内市值60多万元的基金荡然无存。
“法律盲区”
无奈之下,2003年3月,韩老先生只好委托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把大连证券沈阳营业部、大连证券及大通证券沈阳大西路营业部通通告上法庭。2003年6月25日,此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大连证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3年7月14日,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受韩老先生之托,向大连证券清算组递交了债权申报书及财产取回书。
受托律师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张存力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此案与韩老先生有类似情形的还有两例,这也是中国首例券商破产案托管财产的权利人行使托管取回权。申诉人上述权利的行使,是以现行的《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而本案虽财产权取回权被法院确定。但如何行使?张存力从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得到的答案是:因是首例券商破产案,我国证监会尚无撤销条例公布和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判例及司法解释可循。
张存力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股民财产及破产券商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股民所有的取回权优先行使,如何避免股民行使取回权与一般破产债权所产生的程序和法律冲突。
被挪财产何时取还﹖
目前,本案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被挪股民如何取回财产?记者虽几经努力,法院方因纪律因素目前还不方便透露。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锋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托管财产决不应该等同于一般的债权人,因为按我国的《证券法》及《民法通则》已明确界定股民与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委托交易而形成的代理托管关系,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改变,大连证券是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方面虽没有先例,但并不存在法律盲点,按《民法通则》大连证券应足额交还挪用的韩老先生全部资产。就偿债顺序法律虽没有规定较一般债务有优先权,但按一般推理应优先偿还侵权部分财产。
至于,证监会虽下文通知,“大通证券不负责垫付大连证券挪用股民保证金。”郭锋认为,证监会的通知只是行政决定,并不能对抗已形成的法律事实,既然韩老先生的账户已交由大通证券托管,那么大通证券应对其财产负责,如涉及侵权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目前大连证券的总资产额为306614644.24元,负债总额总额为3324379089.90元,净资产为负258237445.66元。”显然已不足以支付所欠债务。
张存力说,券商破产不应该破股民的产。如按一般债权人的补偿案例,目前债权人通常只可能得到原财产的3%—20%,如真是这样,那简直是笑话。
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综合合组的黄先生告诉记者,工作组原则上会足额交还被挪用股民财产,而且已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涉及问题太多,时间还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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