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今年3月20日中国电监会成立以来,至今运行半年。本报记者借“中国电力监管国际研讨会”之机,采访了部分官员和学者,发现电监会成立半年来,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能存在一些冲突,加之又是一个新的行业监管机构,在监管时正在左右为难。
本报记者 单继林
在成立时就被赋予“市场监管”含义和职能的中国电监会,随着工作的开展,一些实际的难题,正在慢慢地浮出水面。准入监管、价格监管、安全监管和服务监管等职能正在左右“为难”电监会。
据了解,监管机构最主要的两项职能是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这两项也是其核心职能。据电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杨昆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与电监会的职能在这些具体问题上依然不清晰。
根据中国目前的投融资管理体制,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权在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但电监会又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具有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由于电力项目的投资都十分庞大,而且目前多是政府投资,在电力项目已经获得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再考虑是否同意准入,就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
如果审批机关已经审批同意,监管机构颁发业务许可证只是一道程序,那么监管作用就无法体现;如果不颁发许可证,那么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就无法投入运营。如何界定政府部门审批的内容和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如何处理好两者的衔接,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电价管理上,目前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定价权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监会有调整电价的建议权;电价监督检查权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监会共同行使,但电监会没有对违法电价行为的处罚权。
由此,可以分析,电价监管的两个核心内容——电价权和处罚权,电监会实际上都无法正常行使,其行政执法权也是不完整的,这会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在完善《电力监管条例》时,如何设计才能既不违反现行的规定又符合改革的方向,让电监会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电力系统安全问题。在电力体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电力企业内部主业和辅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已经逐步显现,加之一些地区电力供应紧张,对电力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实行厂网分开以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监管迫在眉睫。从电监会承担监管职能出发,市场监管、垄断环节监管都必须以电力系统的安全为基础;但如何处理好监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管,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普遍服务的监管问题。电力行业也是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这个特点决定了电力企业必须提供普遍服务。从本质上讲,电力普遍服务作为政府的公共政府目标,是政府的责任,但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下,企业承担着普遍服务的义务,同时普遍服务的费用也是由企业采取交叉补贴的方式支付的。但在实行政企分开、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企业成为不依附于政府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再由企业本身来承担普遍服务,与电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产生冲突,必然会影响到普遍服务的提供,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如何设计普遍服务机制,是政策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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