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方案交换上百份证据时间过长 开庭日期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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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 06:1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蔡锋 发自上海 由于交换证据时间过长,原定9月23日开庭的ST东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被延后开庭。原告代理律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表示,还不能确定9月24日能否开庭,开庭日期将由法院另行安排。 为了加快审理进程,9月23日青岛中院ST东方案采取了先交换证据,再开庭审理的方式。开庭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展开证据交换,双方提供了上百份证据。但这时,问题出现了,双方律师对对方提供的许多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由于疑问太多,证据交换时间大大超过了预期,最终导致当天仅进行了证据交换。 宋一欣表示,证据交换还没完,9月24日还将继续交换证据,预计在开庭后,原被告双方将就被告责任主体及被告的责任范围、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确定、系统风险是否应当计算、损失计算的具体方法等问题展开辩论。 9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的是曹小妹等七名投资者起诉ST东方的案件,曹小妹等七人起诉时采用单独诉讼方式,当天青岛中院予以合并审理。原告律师宋一欣,被告ST东方律师及ST东方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原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和审计机构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出庭,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及上市推荐人中经开的代理人未出席。 当天青岛中院方面派出了三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已准备通过这第一批案件的开庭、质证和辩论,样本式地对ST东方案进行全面研究,并为今后已起诉到青岛中院的数千件同类案件的审理做好准备。 另据记者了解,被告东方电子的代理律师今年3月间,在北京邀请部分专家展开内部研讨会,讨论东方电子案的有关问题。而20余位原告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则在今年8月聚会石家庄,研讨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律师代理的若干问题,并创造性成立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交流协作团”。 据介绍,宋一欣9月中旬时就准备追加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为本案第7被告,考虑到临近交换证据日期,便将该追加申请书在9月23日直接交给了青岛中院,由于对第七被告存在答辩期,正式开庭将有所延迟。 宋一欣表示,追加该被告是出于对起诉的投资者将来有财产可执行考虑,因为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为ST东方的股票上市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系第一大股东,持东方电子股票29568万股,占总股数的32.21%),母子公司之间高管层人员及经营活动交叉严重,母公司对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必须举证证明对虚假陈述不存在过错,才可免责, 对于目前已被青岛中院受理的其他数千起ST东方案的庭审安排,青岛中院方面尚未送达有关开庭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