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0日,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通过媒体称我公司使用的“HDTVReady”标识侵犯其“CHDTV”商标权,引起了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立即于8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郑重声明公告,表明了长虹的严正立场。
按国家标准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为HDTV(High-DefinitionTelevision),随着数字压缩
/解压缩技术的诞生,“HDTV”已成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代名词。我公司自1996年以来,致力于提升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能力,确立了打造“数字长虹”的战略目标。长虹是国家HDTV标准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长虹技术中心承担着“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等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数模兼容高清晰度电视(HDTV)产业化”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研发和产业化方面具有相当实力。
厦华向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我公司商标侵权,并在厦门、上海、北京、广州等四地提起诉讼,致使我公司相关产品在全国多个地方的销售受阻。8月27日,我公司紧急请示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代表就该案件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于9月19日颁发了[商标案(2003)131号]文件《关于“HDTVReady”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
厦华的行为给我公司形象和产品销售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3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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