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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罚款(以案释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 04:11 人民网-市场报

  陈然

  李先生在装修自家住宅时,在承重墙上另开了一个门,物业公司发现后,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当李先生提出异议时,物业公司以“业主行为守则”有规定为由辩解,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罚款行为无效。

  首先,物业公司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其无权对李某进行罚款。

  其次,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因此,物业公司应对李先生的行为予以制止,如李不听劝阻,则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而无权擅自对李先生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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