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9月22日下午接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鹤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鹤山资产办)通知。该通知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鹤山资产办已就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国家股股权事宜与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集团)于2003年
9月21日签订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获知的有关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受让方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80号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4406812004308
法人代码证号:28010045-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经营范围:制造:热水器,脉冲变压器、电冰箱除臭器、空气清新器、炉具及配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专控、专营项目)。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国税440681280100451 地税440681280100451
股东姓名:卢楚其、卢楚隆、卢楚鹏、叶远璋
二、股权转让协议内容
鹤山资产办与万和集团于2003年9月21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鹤山资产办将其所持有的*ST美雅27.49%的股份(共计108,989,858股国家股)转让予万和集团,转让价格按照200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007元为基准,溢价后计算为1.0107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156,049.48元。付款方式详见《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在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即转让金总额的50%)之日起到本次股权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复之日止的过渡期内,双方依法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理、对外融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双方应事前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的意见。双方均不得擅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任何企业提供任何抵押、担保和其它第三方权利;不得擅自用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不得占用本公司资金;不得擅自处置本公司的资产,但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置换工作所进行的资产处置除外。
本次协议收购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及其他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粤美雅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协议收购需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及获得国资委批准之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20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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