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本报记者 李庆华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股票首发上市进行规范,向市场明确传达了监管当局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取向。对管理层刻意投放的这一“利好”,市场以再创新低作了回应。
《通知》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独立性和融资额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首发股票门槛,其中有关股份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以及禁止独立性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发行上市、融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值两倍等内容对于规范约束新股发行将起到重要影响。应该说,这是管理层正视目前市况,从稳定市场、保护投资人利益角度对市场呼声作出回应而出台的利好措施。昨日的市场表现却表明,投资者对这则利好消息并不领情。
正如一些市场人士所指出的,该《通知》本身存在一些暧昧不清的内容,导致市场反应达不到预期效果。这也符合弱市下的市场规律:利好往往被淡化,而利空则被成倍放大。
《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股份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但“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和国务院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此外,《通知》还明确,上述规范措施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发行人不适用新规定。种种“除外”条款让《通知》蕴藏了丰富的潜台词,在几个市场敏感问题上令人产生联想:
首先,长江电力年内会不会发行上市?9月10日,原本要刊登招股说明书的长江电力宣布推迟发行。此前,因该公司成立不足三年,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市场对此质疑不断。大盘低迷,发行提速,新股发行过多过快招致投资者不满。但推迟发行的长江电力始终悬在市场上方。根据证监会昨日《通知》精神,投资者甚至可以理解为是在为长江电力以及更多的国企特大盘股发行上市作政策铺垫。如果说,特事特办的长江电力发行上市此前还缺乏充分依据的话,本《通知》规定实际上已经为其扫除了法律障碍。既然新规定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此判断,长江电力年内发行几成定局。
其次,《通知》将股份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的执行时间押后至明年1月1日,那么,从目前到年底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会不会出现洪水猛兽似的发行大潮?这一点也让投资者担心。“2003年10月1日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发行人,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会不会意味着已经过会的100多家公司将赶在年底前突击发行圈钱?在目前疲弱的市态下,对这些不明朗的“利空”消息,投资者想必“宁可信其有”。
第三,对企业来说,发行上市不应有双重标准。《公司法》规定,股分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通知》则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明显与《公司法》相抵触。
近期做空市场的直接原因是扩容问题。对此管理层显然已经注意到了,但还不够。《通知》提高的是股票首次发行的融资门槛问题,但股市融资问题不单局限于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上周,招商银行恶意圈钱导致基金经理联手抵制以及宏源证券违反相关规定的增发均成为市场主要做空力量。市场对再融资深怀戒心,提高再次发行门槛的呼声渐起,在此状况下,亟需管理层在政策导向上对有关问题加以明确。对此视而不见显然不是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但对目前的市场而言,此消息不够“实用”,只是一种局部的长期利好或者说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市场需要的是实质性利好。在不断加大的扩容压力下,当前市场最强的呼声是停止新股发行,停止圈钱的脚步,让股市休养生息;与此同时,有关利益各方坐下来解决股权分裂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场疲弱不堪,投资者期待的是管理层权衡利弊后在国有股问题上对中小股民有所表现。在这两点上,《通知》让投资者看不到一点希望。在股市的根本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之前,类似的利好只是隔靴搔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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