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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曝光相要挟京记被判8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 13:22 粤港信息日报

  京城某报社记者孙振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要钱款18万元一案终审维持原判。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孙振的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赃款15万元发还电信发展总公司,没收起获的《揭开体彩、福彩声讯抽奖骗局》、《身份证查询户口底票》、《中奖名单》等材料的判决。

  被告:受贿罪不成立

  2002年9月,孙被聘为某报社记者,在2002年底至2003年1月间,孙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18万元。2003年1月23日,孙在崇文区一铁路桥便道收取发展总公司交给他的15万元后被抓获,当场收缴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7月18日判决后,孙不服并上诉到二中院。其理由是自己是报社临时人员和自由撰稿人,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资格;如果认定为受贿罪,只能系未遂,原判量刑过重;15万元贿赂款应没收,不应发还行贿方;在案的材料属于职务作品,应该还给报社。

  法院:量刑适当 程序合法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报社在2003年1月作出辞退孙的决定,但未通知其本人,其采访电信发展总公司的行为仍为报社记者的职务行为,其在采访过程中向对方索取钱款,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孙在报社任记者期间,经报社有关领导同意,对电信发展总公司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进行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电信发展总公司索取钱款,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依法对起获的赃款、供犯罪所用的材料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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