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桂芳)记者18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获悉,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与中国保监会研究决定,10月1日起,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经有关部门调查分析,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
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的解释,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该负责人强调,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业内人士分析,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此项业务的开办,将可满足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同时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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