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10月1日起施行。通知规定,股份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值的两倍
北京消息为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通知》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通知》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更具体的要求。《通知》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的要求,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二是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三是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四是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五是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六是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通知》要求,发行人应当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通知》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资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日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发行人,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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