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等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这个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下列6类民事案件时应
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这6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根据这6类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解释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将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考虑到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的民族传统。
黄松有说,司法解释还把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他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因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常常涉及鉴定等问题,甚至要经过一审、二审才能了结诉讼,费时费力。如果一开始就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可以缩短获得赔偿的期限,又能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至于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也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司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黄松有提醒当事人,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