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记者李京华、牛爱民、冯晓芳)京城3家电脑公司以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他们的产品进行“比较试验”侵犯了生产者的名誉权,将中消协告上法院,结果一审败诉。
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02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包括柏安牌、超群牌、沐泽牌电脑在内的共20种品牌电脑进行了一次检验,结论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其它所检测(试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
同年6月,中消协分别向各电脑生产厂家发出“比较试验”结果征询意见函,在未收到上述品牌电脑生产厂家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中消协将检验结果刊登在《中国消费者》上,其中在电磁兼容辐射骚扰项目中有包括沐泽、柏安、超群在内的共9个品牌电脑为不符合B级标准等内容。此后,全国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
8月,上述3家电脑公司起诉中消协,诉称:中消协电脑比较试验综合评比结果将3原告生产经营的9个品牌电脑列为电磁辐射骚扰超标产品,中消协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违法程序取得的结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给3原告造成巨大名誉损失,并受到全国各地用户多次质疑和指责,并纷纷要求退货,使原告濒于倒闭的边缘。3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消协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300万元。
法院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中消协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应当说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
宣判后,3家电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此判决回避了中消协是否有权自作“比较试验”这一基本前提,因而判决是错误的,我们将依法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小成在庭审后说,此案是一起名誉权官司,法院的判决是针对中消协是否侵犯3家电脑公司名誉权这一问题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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