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征用方都给土地所有者以较为满意的补偿,征用补偿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其中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
在很多国家,法律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往往要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既有利于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对失地农民所做的通行做法,这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依国际经验,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且由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私营机构经营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第一,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第二,政府部门管理的基金通常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或国外资产,而是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
将社会保障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管理,这种基金经营方式很值得我们借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也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未必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全部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结合国情,我们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从资金监管角度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还必须有依法赋予监督职责的监督主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申请救济,他们会首先问你愿不愿意接受某种职业的培训。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报实习生 周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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