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号线事故原因查明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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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 03:4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俊 发自上海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9月20日表示,今年7月1日凌晨发生的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原因现已查明。这起事故的责任非常明确,市政府定为是一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左右。现在人们关心的是,轨道交通4号线事故的理赔问题,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应赔偿多少? 据了解,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由4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其中平安保险占整个保单40%的份额,太平洋保险占30%份额,人保财险和大众保险各占20%和10%的份额,保险范围涉及建工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总保额确定为人民币56.46亿元。其中仅第三方责任险一项,赔付金额就可能达5000万元。保险期限与建筑期相同,即从2000年12月16日至2004年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为转移和分散保险风险,每家直接承保公司要将20%的保险份额交给中国再保险公司,此为法定分保,也就是说,以上4家保险公司实际共同承担的责任仅为80%。而具体赔付金额还要以实际损失为准。 而此前有报道称,4家国内保险公司承保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的保险后,将大部分保险分保给了国外保险公司,因此,预计事故将不会对国内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损失。 而记者了解的情况是,由于当初承保费率太低,仅为3.05‰,而国际上重大工程的投保费率通常为7‰至8‰,国内的费率比国际惯例的一半都低,因此分保给国外再保公司的份额非常少。 关于该不该赔偿的问题是不容置疑的,但赔多少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4家公司赔偿总额不会超过这一数字,除去中国再保的20%外,4家公司实际最高赔偿总额只为1.2亿元。市政府的结论显示为一起责任事故,并非意外事故,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逮捕;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界定是非常清楚的,即意外事故,因此4家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会按照当初的合同条款大打折扣,至于打多少折扣恐怕双方还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尽管由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理赔工作小组目前在上海市保监办的指导下,依照“按合同办事”的原则,快速稳妥地推进理赔工作。但由于上述责任的界定尚需时日,因此赔偿金的支付也将有个过程。 现在看来,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4家保险公司来说,赔付应该不成问题。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事故暴露出中国财保与国际保险公司之间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国内重大工程投保费率过低,导致国内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大;而且费率低得连分保都成问题,一旦出现有巨额损失的重大意外事故,就将严重考验国内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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