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独立性和融资额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除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和国务
院批准豁免的情况外,股份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同时,为使发行人最近三年盈利具有可比性,要求发行人的业务、管理层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从源头上杜绝模拟财务报表造成的业绩失真问题。与目前企业辅导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相比,这些规定可能将部分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时间押后了,却从源头上杜绝了首发企业通过模拟财务报表包装利润的问题。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通知》在以往定性规定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出了明确要求,禁止独立性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发行上市。《通知》规定,发行人必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大股东在产品销售或原料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与大股东在委托销售或委托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利用大股东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
另外,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为一次筹集尽可能多的资金而编造拟投资项目,股票发行筹到资金后随即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通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资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规定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此举有利于遏制企业融资的盲目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文件的出台是证监会加强证券市场基础性建设的又一重要措施。这些规定明确向市场传达了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取向,这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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