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
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能有效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中,业绩包装、盲目融资等现象屡见不鲜。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是对此类问题作出的有力回应。
《通知》规定股份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将从源头上杜绝模拟财务报表造成的业绩失真问题。尽管目前核准制已经实施,企业融资已经不受行政审批的额度限制,采用部分改制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客观基础已经不存在,但还有一些公司继续沿用部分改制的模式,设立不足三年就申请发行上市,利用模拟财务报表包装业绩,致使上市后公司业绩“变脸”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真正贯彻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开业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才能发行上市的原则性要求。可以预见,今后首发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将会提高,因包装业绩导致的上市后利润下滑的情况将会明显减少。
同时,在以往“五分开”定性规定的基础上,《通知》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出了明确的定量要求,这对指导企业改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规范化运作水平的逐步提高,上市后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作出IPO公司筹资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的规定,这将有效地限制发行人盲目融资的行为。核准制实施后,首次公开发行规模主要由企业自己确定,筹资额也由企业决定。但一些企业为了一次筹集尽可能多的资金,未经过慎重论证,编造拟投资项目,股票发行筹到资金后,随即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被大股东占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而《通知》实施后,将一定程度扭转发行人重融资轻使用的不良倾向,促使企业注重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持持续融资的能力,以此推动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可以说,《通知》的种种规定都明确向市场传达了监管部门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取向,是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基础性建设、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又一重要措施,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证券市场发展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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