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则接近定稿券商可设立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对券商相关资格进行差异化规定
本报讯(记者于凌波)据可靠消息透露,上周,多家券商聚首北京,参与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的讨论。这是继9月初在深圳召开《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部讨论会后,又一次助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新规
则出台的重要会议。有知情人士指出:此次会议亮相的《管理办法》(修改稿)将是一份接近最终定稿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则。
据透露,相较于此前下发的若干与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规则,这份修改稿的框架和细节都有明显变化。首先,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被明确分类。该修改稿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从事定向理财的券商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理财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从事集合理财,应当设立集合理财计划、编制说明书,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通过专门的账户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而专项理财业务,应制订专项理财合同、针对客户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投资目标、并可以设立综合性集合计划,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
有知情人士称:这一分类不仅为集合理财业务提供了通道,还通过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针对市场最为关心的集合理财,该修改稿目前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理财服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
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在证交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信用较高、流动性较强的金融产品。投资于其它金融产品的资金不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投资范围由集合理财合同约定,不受上述限制。
从监管层有望推出受托投资管理新政策的信息传递出来之后,券商就对开发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资格门槛展开过激烈争论。该修改稿对券商涉足集合理财业务的资格问题做了差异化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券商,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而设立非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
该修改稿目前规定,设立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设立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据称,这是在广泛征求券商建议,并根据国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同而制订的差异化原则。
据了解,该修改稿还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性投资理财计划。证券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在该集合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得退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对其投入的资金数额、期限、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证券公司对其投入的资金,在计算净资本时应予以扣除。
另外,券商无论是开发限定性还是非限性集合理财计划,均不能公开宣传推介。信息披露原则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中得到强化。据悉,该修改稿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证券交易记录、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情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
知情人士透露:不排除最终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还将有所变动,但大的框架基本确定,未来基本上只是细节化修改。(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