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三年内公司没有重大变化,业务具有连续性
禁止独立性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发行上市
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公司首发股票门槛更高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详见A4版),对首发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独立性和融资额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通知》明确,股份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禁止独立性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发行上市;公司首发筹资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通知》自10月1起正式施行。
《通知》指出,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但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此规定期限的限制。
《通知》明确,发行人申请首发,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通知》强调,禁止独立性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发行上市,为此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出了明确的定量要求。《通知》规定,首发公司除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外,还应当符合其他要求,如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或者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等。
就首发筹资额,《通知》规定,发行人首发所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对于10月1日前也即《通知》正式施行前已通过证监会股票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通知》明确,不适用上述规定。(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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