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3年9月18日召开,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4人,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为临时会议,其中有7名董事以通讯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巡检的整改报告》。
2、聘任苏化生先生为财务负责人。
3、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并将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将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属于主业范围的经营性投资额在公司净资产10%以上、非主业的经营性投资额在公司净资产5%以上,须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等)在公司净资产10%以内,产业投资属于主业范围的经营性投资额在公司净资产20%以内、非主业的经营性投资额在净资产15%以内,以及对公司净资产20%以内的资产的处置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超过上述限额的投资行为、资产处置行为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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