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日的确定及申银万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成辩论焦点驻黑龙江记者 邵冰 张睿健
原告:申银万国应承担连带责任
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中原告人数最多及开庭最晚的一起于昨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次提起诉讼的代表人共有潘明、孟燕莉等四位,共代表381名原告,状告第一
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及相关责任,要求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1022万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庭上论辩双方对本案焦点问题的争论异常激烈,导致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仍未结束。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交锋的焦点集中在披露日的界定以及第二被告申银万国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对于后者,原告方提出,申银万国作为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在为第一被告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一被告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是虚假的,这些材料包括:黑龙江证管办对大庆联谊有关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大庆市工商局批准大庆联谊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大庆联谊申请上市的文件以及《上市公告书》。另外,原告表示,申银万国明知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含有虚假信息,且其明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却从未进行说明。
被告:申万“不知道”实情
第二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申银万国对于黑龙江证管办的审核意见,以及大庆市工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是否出现问题,是没有能力知晓的,第一被告的招股说明书以及资金投向与第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第二被告也没有条件知道其是否虚假,至于1997年年报,在正常情况下,主承销商也不可能对其真实性作出判断,所以原告所说的“知道或应知道”是没有依据的,实际上是“不知道”。
而原告代理律师则称,作为券商来讲,它的责任应包括应对一些虚假信息作出判断,因为投资者对券商有一定的依赖性,券商也要对投资者负起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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