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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三堂会审:券商混业信托黯然(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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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 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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迢迢绘 证监会三堂会审集合理财:券商混业信托黯然
本报记者 徐可强 上海报道
“这份文件已经修改了好多次。现在的修改稿里,最初的版本已经几乎没什么痕迹了。”9月13日,一位刚刚从北京回到上海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刚刚又开会讨论了这个文件,最终会变成什么样子,现在还没有结论。”
这份经证监会数易其稿、备受关注的文件就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目前记者得到的是2003年9月9日的修改版本(下称《管理办法》)。
据悉,看过《管理办法》之后,证券公司因为集合理财业务将再度开闸放水而喜不自禁,但信托公司却发出了一声叹息。
数易其稿
据了解,自今年4月9日向市场发布暂停券商集合理财消息后,证监会一直在加紧制定《管理办法》。当时,多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了数个有保底收益的集合性委托理财计划。因为潜在的风险问题,证监会对这类委托理财计划发出叫停通知。证监会当时表示会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现有集合性委托理财计划马上停止。
知情人士表示,证监会有意推出《管理办法》,其实最初是由时间更早、规模更广、危害也更大的面向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引起的。
1999到2001年上半年,市场上曾出现过一轮证券公司受托理财的热潮。
由于市场行情火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收益非常可观。之后,证券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不断上涨,有的年收益率甚至超过了20%。但到了2001年下半年,市场大幅下挫,大量资金被套牢,以前用高收益承诺所吸引的受托资金成了证券公司的巨大债务包袱。至今为止,这一包袱仍压得不少证券公司喘不过气来。
今年3、4月份,证券公司又开创了面向普通投资者的集合型受托理财计划。同样因为缺乏规范,新的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加了有关方面的压力。于是在发出叫停通知后,证监会加速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步伐。
知情者透露,非典过后至今,证监会已先后召开过六七次比较大型的会议,研究《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则。若干次的修改稿先后诞生。
据介绍,证监会一开始就确定,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业务。尚未定稿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随后,在规范证券公司开展集合性理财业务时,考虑到这类集合理财与资金信托业务的相似性,《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就借鉴了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就此,证监会与信托业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做了相当程度的沟通,经过协调,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态度。
《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在扩展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业务范围时,涉及到与现有法规的冲突,有关方面出现了较大的争论。在记者拿到的9月9日的修改稿中,证券公司已经有了混业经营的途径,而这有悖于目前法规规定的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一位参与讨论的专家指出,“由于混业经营是趋势,所以现在《管理办法》的框架给混业留下了余地。”但该专家也指出,由于涉及到的问题比较敏感,在正式稿中这些规定都有可能还会被修改。“但大体框架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动了。”
券商混业
在《管理办法》9月9日的修改稿中,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即集合理财业务。而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理财业务时,可以设立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
根据规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基金、企业债等,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计划的20%。
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则十分引人注目: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理财合同约定”,给了证券公司充分的空间以施展拳脚。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在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的讲座上指出,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是一种混业性质的业务创新。而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到,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其实等于是已经将触角伸展到信托领域中了。
金信信托一位专业人员指出,《管理办法》对集合理财业务中的帐户管理、投资协议,以及不得公开宣传等处的规定“完全就是信托业务的样子”。而且,这种集合理财业务甚至还包含有基金的雏形。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将集合理财计划设定为均等的份额,客户应当以份额的整数倍参与集合理财计划。上述专业人士称,这明显带有基金色彩。尽管《管理办法》还规定客户不得转让集合理财计划份额,但是,“如果一旦有所调整,那么证券公司可以很容易地绕过一加一的规定,以集合理财计划的方式组建自己虚拟的基金管理公司”。
而根据目前正在实行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家证券公司只能控股一家、参股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能左揽信托,右抱基金,众多证券公司又发掘到了诱人的奶酪。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总部一位人士称,证券公司在经历了央行5号令、国债回购遭查等事件后,日子过得很紧张,现在《管理办法》又给了他们新的希望,“办法越早出台越好”。
信托黯然
面对即将出炉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开始眉开眼笑的时候,信托公司的一声叹息则显得颇为萧瑟。
上海某信托公司高层看到《管理办法》之后,感到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行集合理财业务,无异于给信托公司的当头一棒。“说到底就是让证券公司开始抢占信托公司证券类信托计划的市场。”
该人士表示,《管理办法》给了证券公司太多的便利。
首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没有信托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的200份上限。其次,在销售上,《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可以自行销售产品,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销售。“由于证券公司一般都有比较多的网点,而且客户资源也多,再加上没有200份限制,一个集合理财可以筹集规模巨大的资金。和信托比较起来,他们的优势太明显了。”
业务上的争夺尚在其次。该人士更加担心的是,在这种明显松弛的条件下,一旦出现证券公司违规操作而导致投资者受损,引发的恶性事件甚至有可能引发市场对所有集合信托计划的信任危机,那么信托公司的业务基石也可能因此而受累。
据了解,2002年央行制定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时,限制200份信托合同的上限,正是要把高风险限制在有承受能力人群中,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恶性金融事件。
“尽管《管理办法》中要求证券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审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合理财计划也需要得到证监会的核准,但在大规模的销售集合理财计划后,这种模糊的规定很容易被冲破,等于没有规范。损失一旦规模性地出现,会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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