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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 10:45 京华时报

  作者: 肖宾来源:

  本报讯(记者肖宾)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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