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鼠强的危害
毒鼠强又名“424”,化学名称4亚甲基2砜4胺。据悉,在世界上该化合物首先由德国拜耳公司1949年合成。我国最早是由沈阳化工研究院在1990年未经批准擅自合成的。
毒鼠强为轻质粉末,微溶于丙酮,不溶于甲醇和乙醇,可经消化道及呼吸道吸收,不
易经完整的皮肤吸收。其饱和水溶液放置5个月,仍可保持稳定的生物学活性。化学性质稳定,在植物体内可长期残留,对生态环境可造成长期污染,即使被动物摄取后仍不能分解,吃了被这些鼠药毒死的动物仍可导致二次中毒;同时毒鼠强还具有植物内吸特性,1952年发现以毒鼠强处理过的土壤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出的树籽仍可毒死野兔。国内外的科学实验和灭鼠实践证明,毒鼠强对所有温血动物都有剧毒,其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倍,砒霜的300倍,5毫克即可至人死亡。
整治毒鼠强阶段回顾
20世纪70年代:当时市场上出现氟乙酰胺等剧毒急性鼠药,1976年,国家就明令不得生产。
20世纪80年代:1982年,农业部和卫生部发布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再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氟乙酰胺。1984年全国爱卫会、化工部、商业部、农业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生产、加工、购销杀鼠剂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每年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化工部门负责安排定点生产原药和加工毒饵,农资公司统一收购、调拨,农村由供销社、城市由医药公司经销,各部门灭鼠工作配制的毒饵不得投放市场。同时也严禁使用氟乙酰胺。
20世纪90年代:1991年,原化工部印发了《关于沈阳市发生违章生产使用剧毒杀鼠剂被误食引起中毒事故的通报》,首次暴露出毒鼠强问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1991年12月发文明确规定毒鼠强为禁用品种。1997年下半年,国务委员彭云主持召开办公会,专门研究鼠药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3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封住制售剧毒急性鼠药源头,加强鼠药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引导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灭鼠,防止恶性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明确查禁氟乙酰胺、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剧毒鼠药。
21世纪初:2002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对公安、工商等部门清查清缴剧毒鼠药、高毒农药和危险化学品工作再度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2003年年底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作者: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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