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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艺术写真”著作权纠纷警示出版界(案件关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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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 06:49 人民网-市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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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温素威
中国出版史上,此前未有一本署上自己实名的人体画册,《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以下简称《汤加丽写真》)开创先河。该书因此自2002年9月出版始便备受瞩目。而今,该出版物又掀诉讼波澜。
摄影师张旭龙诉人民美术出版社(以下简称人美社)侵犯《汤加丽写真》著作权纠纷案,11日经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人美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张旭龙赔礼道歉声明;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写真》一书,再版、重印时不得署名汤加丽著,同时驳回张旭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中张旭龙未得分文,只获赔诉讼中支出的合理费用802元,而此前其要价15万元。
2001年3月,张旭龙与模特汤加丽签订《拍摄协议》,双方约定:“本次人体拍摄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本次拍摄的各类相关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此后,张旭龙为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
2002年7月,张旭龙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汤加丽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之后,汤加丽与人美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于同年9月出版、发行了《汤加丽写真》,该书版权页署名为“汤加丽著”。
张旭龙认为他的艺术创作被无端地署上了模特的名字,严重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同时,人美社对书中作品任意裁剪,且未支付报酬,严重损害了他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艺术追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旭龙为汤加丽拍摄了涉案人体写真图片,对图片拥有著作权。汤加丽经过张旭龙的授权,对为其拍摄的人体写真图片进行选择和编排,并加入部分文字,汇集成《汤加丽写真》一书,其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汤加丽写真》一书属于汇编作品,汤加丽作为该汇编作品的汇编人,依法对其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法院同时认为,《汤加丽写真》一书虽有汤加丽的部分文字,但该书汇编的主要内容是拍摄的摄影作品。因此,汤加丽在该书中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其方式构成了对张旭龙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作品完整性,人美社虽对张旭龙的部分作品进行了剪裁,但并未做实质性改动,未歪曲和篡改这些作品的主要内容,因此并不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也未侵犯对这些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于张旭龙的报酬主张,法院认为,出版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旭龙已书面授权汤加丽出版、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汤加丽作为《汤加丽写真》一书的著作权人,同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是其行使了汇编作者著作权及从张旭龙处取得的相关权利。而人美社与张旭龙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报酬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张旭龙认为,法院对其著作权作了认定就算初战告捷。他同时认为,既然认定其为著作权人,就该享有获得报酬等的相关权利,而判决中对此只字未提。张旭龙已决定上诉,并表示将增加诉讼标的。
人美社方面的代理人对被判赔礼道歉不满,认为书中“张旭龙摄”已是尊重著作权的体现;而对来稿进行剪裁处理,是符合出版界规矩的。
据了解,汤加丽的第二本写真集即将出版,此本书中,汤加丽的身份将被明示为“人体模特”,而不再是“著作人”,摄影师的名字也将被标明。这恐怕是案件的直接结果之一。但愿此案判决效力不仅如此,而能对整个日益发展的出版界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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