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2003)大刑初字第200号传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我公司、洪友声(我公司原董事长)、潘梅财(我公司原财务部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定于2003年9月23日9时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开庭。同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检刑诉(2003)146号起诉书,该起诉书称1999年6月至10月间,由公司原总经理卢蔚松(另案处理)提议,经洪友声同意,董事会决定,由卢蔚松和潘梅财等人具体实施,从广东省潮阳市兴群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我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组;在上述期间我公司又向大连新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9组。以上价税合计达441,480,270.71元,税额达64,277,475.27元人民币,已抵扣税款达44,832,330.19元。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公司积极应诉,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7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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