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03号)。《批复》同意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所持本公司11012.64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市
涪陵华信实业有限公司将所持本公司96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刊登于2002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41387.69万股。其中,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1012.6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61%,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6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20%,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根据过户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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