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就本公司下属全资附属企业――成都初轧厂为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五○○万元提供担保事宜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归还贷款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截止2003年6月20日欠息为230万元),欠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付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
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成都初轧厂为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双流支行自1997年6月至1997年10月之间累计贷款1,100万提供了担保。
由于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于2002年一季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未将成都初轧厂列为被告。2003年5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相关详情见本公司历年定期报告及2003年4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董事会关于全资附属企业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求化解本公司担保风险。
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诉讼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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