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收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及上诉须知,本公司于2003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现将诉讼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4月24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3年4月24日。
4、原告:,诉讼代理人:李沛清(南华西街法律服务所);
5、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邓振刚(该公司职员);
6、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4,693,402.78元,由被告承担该案一切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3年7月8日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3年8月31日
2、判决结果: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693,402.78元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33,47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法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意见无异议。
三、以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本公司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借款4,693,402.78元至今没有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一案,根据法院判决,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693,402.78元给本公司和负担本案受理费33,477元,若本公司收回本案受理费将冲减费用,增加当期利润。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及上诉须知。
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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